非深户困难群体也有适度保障!《深圳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征求修订意见
栏目:深圳入户资讯 人气:0 发表时间:2023-02-10 来源:网络
(非深户困难群体也有适度保障!《深圳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征求修订意见)
深圳市民政局2019年8月28日发布《深圳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该《办法(修订草案)》共8章55条,对保障对象、申请及受理、调查评估及审核审批、保障待遇及发放、保障对象服务与管理及法律责任等做出具体规定。于2019年9月10日前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现行《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作为深圳最低生活保障的主要立法,在完善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根据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重要精神、落实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立法、落实残疾人有关保障政策的需要、是进一步完善深圳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需要,深圳市民政局严格遵循《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关于“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对现行《办法》进行全面修订。
据了解,修订内容主要包括10项内容。
(一)适度保障非户籍困难群体
现行《办法》规定,具有本市户籍且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可以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办法(修订草案)》按照审慎原则,将最低生活保障范围适度扩大覆盖至非户籍人员。规定具有本市户籍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以下三类非本市户籍家庭成员,可以按规定申请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1)在本市共同居住的配偶;(2)在本市共同居住的未成年子女;(3)在学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全日制教育、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二)扩大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主体
现行《办法》规定,以家庭为单位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办法(修订草案)》将申请主体优化为两类:一是以家庭为单位的申请主体。即“低保家庭”。二是将主体扩大到符合条件的个人申请主体,明确符合条件的以下四类人员可以个人名义单独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1)一级、二级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2)父母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3)脱离家庭三年以上的宗教教职人员;(4)离婚后无法分户的原配偶。
(三)完善申请受理及审核审批制度
《办法(修订草案)》建立与国家、广东省无缝对接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受理及审核审批机制。
一是建立主动发现受理和代为申请机制,努力做到“应保尽保”“及时救助”。
二是大力简化申请人提交材料压力。建立政府主动核对调查信息机制,仅要求申请人提交身份证明、核对授权书、家庭情况登记表等简要材料。
三是将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作为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前置程序,并完善相关核对机制。
四是压缩审核审批时限。在国家、广东省规定的基础上,将相关审核审批时限压缩了30%。
五是修改《办法》有关审批主体的规定,明确区民政部门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主体。
(四)丰富救助机制及提升救助待遇
除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外,《办法(修订草案)》还建立起临时价格补贴制度和特殊困难人员救助机制。
一是规定建立相关社会救助待遇与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联动机制,在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涨幅达到规定条件时,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发放临时价格补贴。
二是规定低保家庭和低收入家庭中的未成年人、老年人、全日制在读学生、重病患者以及一、二级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等特殊困难成员,还可以申请一份领取养育扶助金。
三是明确低保对象还可以依法申请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临时救助、住房救助、受灾救助等其他专项救助待遇。
(五)明确保障待遇及待遇发放机制
一是明确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享受和确定规则,规定按照家庭成员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与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确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每月最低生活保障金额度。
二是完善《办法》有关保障待遇发放规定,明确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发放原则、发放形式、发放时间等,建立社会化发放机制。
(六)健全保障对象服务及管理机制
一是建立统一的低保对象信息管理系统,并实行动态分类管理。《办法(修订草案)》规定,各区民政部门根据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所属类别、年龄、健康状况、劳动能力、家庭收入来源以及家庭经济状况等实行分类动态管理。
二是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经济状况定期复核和待遇调整机制。《办法(修订草案)》规定,街道办事处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调查评估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区民政部门就家庭人口状况、经济状况和生活状况等进行随机抽查。区民政部门根据复核情况组织调查核实,并根据复核结果依法作出增发、减发或停发保障金的决定。
三是明确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报告义务。
四是明确获得批准后停发、减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情形。
(七)建立防范社会救助中的“养懒人”机制
为有效防范社会救助中的“养懒人”问题,采用“政府救助、家庭自救相结合”方式设计各项制度。规定:
一是促使申请人自我救助。
二是建立就业联动鼓励政策,鼓励低保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人员就业。
三是建立就业培训机制。
四是建立公益服务机制。
五是建立低保待遇调整机制。
(八)关于加强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保障
严格遵循《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关于“托底线、救急难”等基本原则,加强对残疾人、残疾军人等就业困难群体的保障。
一是允许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以个人名义单独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将更多生活困难但家庭经济状况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残疾人纳入救助范围。
二是适度放宽养育扶助保障范围,明确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也可以依法享受养育扶助制度。
(九)加强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
《办法(修订草案)》规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可以同时申请享受医疗、教育、住房、受灾、就业等方面专项救助待遇以及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待遇;但不得同时享受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金和照料护理供养金、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困境儿童生活补贴。
保留《深圳市残疾人特殊困难救助办法》关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低收入家庭中的残疾人所享受的困难补助。
(十)纳入《低收入居民救助办法》相关制度
《办法》修订出台后,废止《深圳市低收入居民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深府〔2010〕72号)。为做好相关政策衔接,《办法》总则规定了“低收入家庭”的定义范围,附则规定了救助身份认定参照本办法规定并对符合条件者发放《深圳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对于持有《低保边缘证》的人员,可在证件有效期内继续使用,重新认定及新认定为低收入人员的,则发放新证件。此外,继续保留有关养育扶助的待遇。
深圳市民政局表示,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9年9月10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深圳市民政局官网(深圳民政在线)“意见征集栏目”栏目在线提交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A座1505A室(邮政编码:),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低保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至
编辑高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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