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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6日起,徐汇区本市户籍第九批次和非沪籍第三批次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开始咨询受理啦

栏目:上海落户资讯  人气:0   发表时间:2023-01-18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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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6日起,徐汇区本市户籍第九批次和非沪籍第三批次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开始咨询受理啦

(4月6日起,徐汇区本市户籍第九批次和非沪籍第三批次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开始咨询受理啦)


  根据市、区两级政府的统一部署,徐汇区本市户籍第九批次和非沪籍第三批次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咨询受理工作将于2021年4月6日起正式启动,至2021年4月30日结束(逾期不再受理),具体安排如下:

  徐汇区本市户籍第九批次和非沪籍第三批次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咨询受理安排

  (周六、日及法定节假日休息)

  徐汇区本市户籍第九批(2021年)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申请购买本市户籍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1)户籍有年限:必须具有上海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2年。

  (2)居住有困难: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3)收入有规定: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2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8.64万元(含8.64万元)。本批次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核查时间从2020年4月1日到2021年3月31日。

  (4)财产设限额: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2人及以下家庭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20%,即人均财产低于21.6万元(含21.6万元)。本批次申请家庭人均财产核查时间截止至2021年3月31日。

  (5)近期没卖房: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也没有把住房赠送给申请家庭成员以外的人。

  (6)列入区政府房屋征收(拆迁)范围,且未享受过居住困难户保障

  补贴的家庭,可以提出申请,但获得征收(拆迁)货币补偿款未自行购房的,五年内不得申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此外,未婚、丧偶、或者离婚的单身人士,也可以单独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但除了必须满足以上6个条件外,还要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男性年满28周岁、女性年满25周岁但不满70周岁。

  (3)离婚的需满3年才能申请。

  申请人的年龄、婚姻状况和户口等年限以2021年6月30日为截至时点前溯计算。

  申请家庭可以购买什么房型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申请家庭可购买的房型主要根据家庭的人口数量与结构确定,本次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供应标准具体如下:

  (1)单身申请人士,购买一套一居室。

  (2)2人或者3人申请家庭,购买一套二居室。

  (3)4人及以上申请家庭,购买一套三居室。

  在上述供应标准的基础上,申请家庭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房源供应数量,选择申请购买较小的房型。

  调整部分申请对象住房面积核算方式的规定

  1、适用对象:符合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有关规定,在同一户口所在地住房中居住的下列对象,按照规定提出申请的,可以调整其住房面积核算方式:

  (1)具有符合单身申请年龄条件人士的一个家庭;

  (2)两个及以上的家庭;

  (3)两个及以上符合单身申请年龄条件的人士;

  (4)一个及以上的家庭和一个及以上符合单身申请年龄条件的人士;

  (5)非夫妻异性成年人住在该家庭唯一居室内的。

  2、核算方式:采取“先确定核定面积家庭成员人数,计算申请对象住房建筑面积并扣减建筑面积后,再核算申请对象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方式。其中,在计算申请对象的核定面积家庭成员人数时,应当先核减已经申请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家庭人数。

  3、具体规定:核定面积家庭人数为2人的,扣减建筑面积10平方米;核定面积家庭人数为3人及以上的,扣减建筑面积15平方米。

  关于申请对象人员减少情况的处理

  在申请审核、轮候供应过程中,申请对象因离婚、户籍迁移、死亡等原因发生人员减少情况的,申请对象及相关亲属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报告街道(镇)或者区住房保障机构,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仍按照原申报情况继续申请或者购买共有产权保障房的,视为隐瞒虚报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自提出申请至签订选房确认书之前,共同申请人发生人员减少的,保留购房资格,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对照减少人员后的供应标准,确定供应的房型。

  集体户口人员户口年限的计算

  集体户口人员按照《关于做好人才类“集体户”清理和“社区公共户”落户审批准备工作的通知》(沪公发〔2013〕193号)的规定,将户口迁移至其本人、配偶、直系亲属处住房,工作单位集体户口或社区公共户内的,在申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时,由原迁出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的,其现户口年限可以与原集体户口年限累计计算。

  本市户籍房源情况及后续工作安排

  经向市住房保障机构了解,徐汇区2021年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供应的房源按照区位相对就近、不同价位适当搭配的原则调配。我区本市户籍第九批预安排房源主要分布在闵行鲁汇、梅陇,嘉定云翔拓展、松江南站和奉贤南桥东等基地。待徐汇区通过审核的申请家庭数量确定后,市住房保障机构将再进一步细化房源调配具体供应方案。

  相关部门正按照《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价格管理办法》抓紧制定上述房源定价方案。一旦明确,将及时向社会和申请家庭公布。

  徐汇区非沪籍第三批(2021年)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申请购买非沪籍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家庭,可申请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1、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标准分值(120分);

  2、在本市无住房,且在提出申请前五年内在本市无住房出售或赠与行为;

  3、已婚;

  4、现工作单位应当在提出申请所在地注册连续满一年。

  5、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满5年;

  6、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2人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8.64万元(含8.64万元)、人均财产低于21.6万元(含21.6万元)。本批次申请家庭人均财产核查时间截止至2021年3月31日,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核查时间从2020年4月1日到2021年3月31日。

  7、申请人的年龄、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等年限以2021年6月30日为截至时点前溯计算。

  推选申请人和申请受理点

  1、非本市户籍居民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且家庭限于申请人与配偶,申请人、配偶及其未婚子女以及丧偶申请人与其未婚子女三类情形。申请家庭应当书面推举一名符合非本市户籍家庭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各项申请条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作为申请人代表。申请人代表办理申请、选房等事项的行为,视同申请家庭的行为。

  2、申请家庭应当在规定的申请期内,向符合非本市户籍家庭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各项申请条件一方单位注册地所在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如实填报申请表,作出书面诚信承诺,提交申请材料。

  非沪籍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房源和供应标准

  1、计划单列:向符合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家庭供应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房源不同于户籍居民家庭,实行计划单列和总量控制,供应额原则上为向本市户籍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保障对象供应额的20%左右;房源供应充足的郊区,可根据辖区房源情况,适当扩大供应规模。

  2、轮候供应:申请家庭数量较多时,通过轮候供应方式操作。由非本市户籍家庭申请地的街道(乡镇)和区住房保障机构分别负责初审和复审,区住房保障机构定期组织申请家庭摇号排序和供房选房。

  3、供应标准:非本市户籍家庭人数为2人或3人的,购买一套二居室;人数为4人及以上的,购买一套三居室。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房源供应数量,选择申请购买较小的房型。

  关于申请对象人员减少情况的处理

  在申请审核、轮候供应过程中,申请人因离婚、死亡等原因发生人员减少情况的,申请人及相关亲属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报告街道(乡镇)或者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仍按照原申报情况继续申请或者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视为隐瞒虚报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非沪籍共有产权保障房回购和转让

  1、申请人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必须用于家庭自住,区住房保障机构不收取政府产权份额部分租金。

  2、申请人取得不动产权证未满5年,不得转让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或购买商品住房。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该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由区住房保障机构依申请程序回购。

  3、申请人取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并同期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满5年,自有产权份额部分,可向其他符合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家庭转让或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回购。

  4、凡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购买人购买商品住房的,应当先将该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转让给其他符合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家庭或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回购。

  5、转让给其他符合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家庭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性质和政府产权份额不变。

  6、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回购的,回购价格为原销售价款加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7、非本市户籍家庭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后取得本市户籍,并取得所购不动产权证满5年的,可以按照本市户籍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供后房屋转让相关规定执行。

  非沪籍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继承

  申请家庭成员在完成房地产转移登记前死亡的,该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房地产权利不发生继承。申请家庭成员在完成房地产转移登记后死亡的,处理方式如下:

  1、房地产权利人死亡的,其所享有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房地产权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有关规定继承。其中,继承人不属于申请家庭成员的,不享有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居住使用权,仅享有在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按照规定发生回购或者转让后,主张分割所得价款的权利;

  2、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同住人死亡的,该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房地产权利不发生继承。

  房源情况及后续工作安排

  经向市住房保障机构了解,徐汇区2021年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供应的房源按照区位相对就近、不同价位适当搭配的原则调配。我区非沪籍第三批预安排房源主要分布在嘉定云翔拓展和奉贤南桥东等基地。待徐汇区通过审核的申请家庭数量确定后,再进一步细化房源调配具体供应方案。

  市住房保障机构将会同相关部门按照《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价格管理办法》抓紧制定上述房源定价方案。一旦明确,将及时向社会和申请家庭公布。

  作者:区房管局

  编辑:韦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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