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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实施细则

栏目:上海居住证  人气:0   发表时间:2024-09-11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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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实施细则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实施细则)


  

原标题: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实施细则

  

康先生来上海工作八年多了,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也超过六年了,他听说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七年后就可以申请上海市常住户口,但各种小道信息使他很困惑,例如:居住证满七年是累计还是必须连续?缴纳社保单位补缴的算不算?自己没有名下产权房,可以落到社区公共户吗?

  

  

根据上海市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实施细则,我们对康先生的问题进行解答并介绍该细则的大致内容。

  

  

  

1.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条件是什么?

  

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

  

(二)持证期间按照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

  

(三)持证期间依法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在本市被评聘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对应;

  

(五)符合国家及本市现行计划生育政策、无刑事犯罪记录等其他不宜转办常住户口的情形。

  

2.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有何激励条件?

  

(一)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奖励,或者在本市被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对应的,可以不受持证及参保年限的限制;

  

(二)在本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以缩短至5年;

  

(三)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基数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或者最近连续3年计税薪酬收入高于上年同行业中级技术、技能或者管理岗位年均薪酬收入水平的技术管理和关键岗位人员,可以不受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四)按照个人在本市直接投资(或者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累计缴纳总额及每年最低缴纳额达到本市规定标准,或者连续3年聘用本市员工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相关投资和创业人才,可以不受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3.申办条件中的部分解释

  

(一)所称“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是指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累计满7年。

  

(二)所称“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是指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正常缴费累计满7年。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不作为本项计算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年限的依据。

  

(三)所称“在本市被聘任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对应”,是指取得本市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或技师(二级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及以上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证书,且被聘任在相应岗位工作的。持证前取得的外省市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视同本市的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此外,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律师执业证,且从事专业工作的,也可申请居转户。

  

(四)所称“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奖励”,是指在沪工作期间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表彰奖励,且具有个人证书。

  

(五)所称“在本市被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的”,是指在沪工作期间取得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高级技师(一级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证书并被聘任在相应岗位工作的。国家职业资格中明确可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的,可视作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职务)。

  

(六)所称“在本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缩短至5年”,是指在本市乡村学校的教学岗位、远郊地区医疗卫生单位的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以及乡镇涉农综合服务机构的农业技术等涉农岗位连续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缩短至5年。

  

(七)所称“按照个人在本市直接投资(或者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缴纳总额及每年最低缴纳额达到本市规定标准,或者连续3年聘用本市员工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是指创业人才在本市投资创办的企业,按个人的直接投资或者按个人的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平均每年纳税额在100万元及以上或连续3年平均每年聘用本市员工100人及以上。

  

  

4.落户可以落在哪儿?

  

落户所需“本人的或者同意接受落户的单位、亲属的房屋相关产权证书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是指根据不同落户情形所需提供的下列材料之一:

  

1.落户本人在沪居住房屋:入户地房屋有效权证。

  

2.落户单位集体户:集体户管理单位的同意入户意见书。

  

3.落户在沪亲属(直系亲属)房屋:入户地房屋有效权证;同意接受申请人入户意见书;本人与直系亲属身份关系证明。

  

4.落户在沪实际居住地社区公共户:本市实际居住凭证。

  

其中,“房屋有效权证”是指以下凭证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租用居住公房凭证》、载有产权份额或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权的法院生效判决或者公证部门公证书,以及左边法律右边、法规、规章规定的有效房屋凭证。

  

  

编辑:家慈燕琪

  

责编:赵路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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