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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居住证积分细则

栏目:上海居住证  人气:0   发表时间:2024-06-14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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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居住证积分细则

(上海居住证积分细则)


  

第五条(积分指标体系)

  

《上海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左边加分右边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

  

第六条(上海居住证积分细则的基础指标

  

基础指标包含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上海市工作及缴纳社保年限等指标。

  

(一)年龄

  

年龄指标较高分值3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申请人年龄为56-60周岁,积5分;年龄每减少1岁,积分增加2分。

  

(解读:别掰着手指头算了,43岁一下均可积30分)

  

(二)教育背景

  

教育背景指标较高分值110分,申请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可获得积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申请人取得大专(高职)学历,积50分。

  

2.申请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积60分。

  

3.申请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积90分。

  

4.申请人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00分。

  

5.申请人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10分。

  

(三)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

  

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指标较高分值140分。申请人在上海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和技能类全国职称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可获得积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申请人取得技能类全国职称五级,积15分。

  

2.申请人取得技能类全国职称四级,积30分。

  

3.申请人取得技能类全国职称三级,积60分。

  

4.申请人取得技能类全国职称二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相当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积100分。

  

5.申请人取得技能类全国职称一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积140分。

  

申请人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技能类全国职称二级、一级申请积分的,最近1年内累计6个月的缴纳社保费基数应不低于上海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注册的,注册后给予左边加分右边。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目录、技能类全国职称目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向社会公布。

  

(四)在上海市工作及缴纳社保年限

  

申请人在上海市工作并按照国家和上海市相关规定按月缴纳社保费,每满1年积3分。

  

申请人因未正常缴纳上海市社保费而补缴的、社保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不作为本项的积分依据。

  

第七条(上海居住证积分细则左边加分右边指标及分值)

  

左边加分右边指标包括创业人才、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紧缺急需专业、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缴纳社保费基数、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远郊重点区域、全日制应届毕业生、表彰奖励、配偶为上海市户籍人员等指标。

  

(一)创业人才

  

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人才,积120分。

  

创业人才积分具体条件,由市科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

  

(二)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

  

符合一定条件的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积120分。

  

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积分具体条件,由市科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

  

(三)紧缺急需专业

  

申请人所学专业属于上海市紧缺急需专业目录且工作岗位与所学专业一致的,积30分。

  

上海市紧缺急需专业目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

  

(四)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

  

申请人在上海市投资创办的企业,按照个人的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3年平均每年纳税额在1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或平均每年聘用上海市户籍人员在10人及以上,每纳税10万元人民币或每聘用上海市户籍人员10人积10分,较高120分。

  

(五)缴纳社保费基数

  

申请人在上海市工作缴纳社保费基数指标较高分值12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申请人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上海市缴纳社保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上海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80%低于1倍的,积25分。

  

2.申请人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上海市缴纳社保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上海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1倍低于2倍的,积50分。

  

3.申请人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上海市缴纳社保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上海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2倍低于3倍的,积100分。

  

3.申请人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上海市缴纳社保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上海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2倍低于3倍的,积100分。

  

申请人因未正常缴纳上海市社保费而补缴的、社保缴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纳税基数不能合理对应的、社保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不作为本项的积分依据。

  

(六)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

  

申请人在上海市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就业,每满1年积4分,满5年后开始计入总积分。

  

(七)远郊重点区域

  

申请人在上海市重点发展的远郊区域工作并居住,每满1年积2分,满5年后开始计入总积分,较高分值20分。

  

(八)全日制应届毕业生

  

申请人为全日制应届高校大学毕业生,积10分。

  

(九)表彰奖励

  

申请人在上海市工作期间获得的表彰奖励可积分,较高分值11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申请人获得上海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专项性表彰奖励,积30分。

  

2.申请人获得上海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综合性表彰奖励,积60分。

  

3.申请人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表彰奖励,积110分。

  

上海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政府表彰奖励项目目录,按照市政府批准并公布的表彰奖励目录执行。

  

(十)配偶为上海市户籍人员

  

申请人配偶为上海市户籍人员,结婚每满1年积4分,较高分值40分。

  

第八条(减分指标及分值)

  

减分指标包括提供虚假材料、行政拘留记录和一般刑事犯罪记录等指标。

  

(一)申请积分时提供虚假材料

  

申请人3年内有提供身份、学历、就业、职称职业资格、婚姻、表彰奖励等方面虚假材料的,每次扣减150分。

  

(二)行政拘留记录

  

申请人5年内有行政拘留记录的,每条扣减50分。

  

(三)一般刑事犯罪记录

  

申请人5年内有一般刑事犯罪记录的,每条扣减150分。

  

第九条(上海居住证积分细则一票否决指标)

  

申请人有违反国家及上海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记录或严重刑事犯罪记录的,取消申请积分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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