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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居住证积分申请对象、流程以及材料清单

栏目:留学生落户  人气:0   发表时间:2023-03-06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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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居住证积分申请对象、流程以及材料清单

(上海居住证积分申请对象、流程以及材料清单)


  ◆◆对象

  1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合法稳定就业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人员,可以申请积分。

  2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人员可以通过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模拟估分,满足标准分值(分值达到120分及以上)的人员可委托用人单位提出申请。

  ◆◆流程

  1来沪人员至现居住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办《上海市居住证》。

  2来沪人员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积分模拟打分(

  

  3模拟积分分值满足120分时,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积分申请。

  4用人单位首次申请时应按照《〈上海市居住证〉申请积分用人单位注册登记须知》进行网上注册(

  ,并至单位注册地人才中心审核单位信息。

  5已审核通过的用人单位登录上网,为持证人进行网上注册,并填写《〈上海市居住证〉申请表》(注册时将取得个人账号和密码,供持证人后续申请积分和网上查询使用)。

  6单位为持证人进行网上信息审核,审核无误的,打印《〈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并点击“提交申请”按钮。

  7单位将持证人的申请积分相关材料递交至工商注册地、社团或民办非企业登记所在地的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受理点。

  8受理点调集申请人档案,将学历学位证书送专门机构验证。待调档及学历学位验证后,进入审核程序。

  9如材料齐全,符合积分办理条件,受理点将受理相关材料。

  10积分核定完成后,将通过短信形式通知单位或持证人积分情况;单位也可以通过上网登录,了解积分申请进度和结果。

  11根据受理点通知的时间和地址,持证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去区县人才中心自助打印设备打印《〈上海市居住证〉积分通知书》,全市可以通打。

  特别提示:

  1、本市单位在外省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属于积分申请的对象;

  2、外省市政府、企事业单位在沪设立的办事机构等外派机构,不属于受理范围;

  3、未经批准的各类中介机构不能代理注册,如上述情况,受理点可以不予以受理;

  4、用人单位应向单位注册所在地的区(县)受理点申报,不得跨区申报。

  ◆◆受理点

  各区县人才服务中心

  ◆◆材料清单:(除特殊说明外,以下所有申请材料均须提交原件及复印件)

  重要提醒:

  1、学历学位证书归还时间约30个工作日,可与积分材料原件一起取回。

  2、学历学位材料与职称材料、投资纳税材料与带动本地就业材料不可同时作为积分项,若申请人两项材料都具有,请选择提供其中一项材料。

  (一)、基本材料(必需提供):

  1、单位人事专员介绍信、身份证;

  2、持证人有效期内的《上海居住证》;

  3、《积分申请表》(网上打印、表格上加盖单位公章)

  4、持证人有效身份证件;

  5、持证人户籍证明(家庭户口可提供户口簿,需提供具有详细地址页的首页及本人信息页;集体户口提供所在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提供具有详细户籍地址的集体户口首页及本人信息页);

  6、一年期及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合同离截止日期应还有2个月以上有效期】;

  (1)事业单位提供聘用合同,其他单位提供劳动合同;

  (2)通过具有人才派遣资质或劳务派遣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派遣的,还需提供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派遣协议、派遣岗位协议;

  7、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或非企业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积分材料(对应积分指标,申请人可自愿提供):

  普通人才:

  1、学历、学位证书(需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证书,国(境)外学历学位还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2、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和所在单位的聘书;

  (1)用人单位所聘岗位与专业、工种需相符;

  (2)需要注册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需注册并在有效注册期内;

  (3)在外省市获得的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及以上证书,通过本市复评或验证的,视同在本市获得;

  (4)国家级技能鉴定机构颁发的行业特有的技能类职业资格证书,相关国有大企业提供的,予以认可;其他单位提供的,需提请设在本市的鉴定机构予以验证;

  (5)通过考试取得的职称或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应提供《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通过评审取得的职称,应有评审表(无需提供,但档案中应有相关材料);

  3.以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作为者:

  ——最近连续6个月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原件+复印件)

  ——提供上海市人才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下载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信息的城保个人缴费情况”(原件)

  (注:若需以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作为的,此项为必须提供的材料。缴纳单位必须与建立劳动关系的单位一致。)

  4.配偶为本市户籍者:

  ——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配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5.以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所需材料进行者:

  ——(1)持证人在本市投资企业的验资报告;

  (2)工商档案机读材料;

  (3)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的纳税明细;(注:此项材料与"投资带动本地就业"为互选项,请选择提供。)

  (4)用人单位出具的最近连续3年聘用本市户籍人员名单(须连续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注:此项材料与"投资纳税"为互选项,请选择提供。)

  6、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获得的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及以上政府表彰奖励证书(持证人申请表彰奖励的,由表彰奖励主办单位向市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可获得)。

  科创人才:

  1、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在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须经上海科技企业孵化协会备案,下同)连续满6个月的本市企业中持股比例不低于5%的创业人才,企业入驻孵化器期间,积120分。

  证明材料(指符合条件的人员申办相关业务时,需另外提供的材料,下同):企业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合同、股东证明等。

  2、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在本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须经上海市技术转移协会备案,下同)中连续从事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满6个月的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积120分。

  证明材料:本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备案证明等。

  3、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最近3年内累计24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人才,积120分。

  (三)、持证人同住配偶和子女需要享受积分相关待遇所需材料:

  1、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判决书);

  2、配偶有效身份证件;

  3、配偶和子女户籍证明(家庭户口可提供户口簿,需提供具有详细地址页的首页及本人信息页;集体户口提供所在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提供具有详细户籍地址的集体户口首页及本人信息页);

  4、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5、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父母双方均为独生子女且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计生部门出具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双胞及以上的只需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符合其他计划生育政策的出具计生部门出具的准生证);放开二胎后,独生子女证不是必须提供,签无违反计划生育承诺即可。原来卡在无独生子女证的朋友今年都可以顺利办到积分。

  6、满16周岁及以上且在全日制普通高中就读的同住子女,还需提供就读证明和学籍证明。

  结合人才中心材料和办理经验,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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