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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居转户申请材料目录清单

栏目:居转户落户  人气:0   发表时间:2024-08-16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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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居转户申请材料目录清单

(上海市居转户申请材料目录清单)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备注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表格

  

《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表格上加盖单位公章)

  

其他

  

原件

  

1

  

纸质

  

必要

  

下载查看

  

表格下载

  

目前所在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单位为分公司的,需提供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总公司出具的授权书)

  

政府部门核发

  

原件及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政府部门核发

  

原件及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本人外地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需要外地详细住址页及本人信息页),本人为集体户口的由集体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原件

  

政府部门核发

  

原件及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本市区、县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持证人员在2006年及以后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政府部门核发

  

原件及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国家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单位聘书的原件和复印件◆通过考试、评审取得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及《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表》等相关材料;◆经批准,通过以聘代评的方式取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的,提供单位的聘书等相关材料;◆本市颁发的国家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者由外省市核发且通过本市考核复评的国家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单位聘书的原件和复印件等相关材料;◆经认可由相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单位聘书的原件和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其他

  

原件及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目前所在单位的聘用(劳动)合同的原件和复印件

  

其他

  

原件及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现居住地及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以上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符合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

  

政府部门核发

  

原件及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婚育证明材料:◆未婚者:无;◆已婚者:结婚证书(核对原件、留复印件);◆离婚者:离婚证书、离婚协议书或调解书、判决书(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政府部门核发

  

原件及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本市住所证明复印件(验原件):(1)本人(或配偶)在沪居住房屋房地产权证、或者配偶的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核对原件、留复印件);(2)同意接受落户的单位的居住房屋房地产权证(包括人才公寓或者职工宿舍等的有效居住证明)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及同意落户证明(核对原件、留复印件);(3)落户在本市直系亲属家中的,提供本人与直系亲属的身份关系证明,直系亲属在沪的居住房屋房地产权证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直系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和同意落户的书面证明(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其他

  

原件及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子女随迁材料:(1)未成年子女随迁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由计生部门出具的符合其他计划生育政策的准生证和《再生育审批表》)、居民户口簿或者公安部门户籍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2)16周岁以上、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子女随迁的,另需提供学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其他

  

原件及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激励条件所需材料: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奖励,或者在本市被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对应的,可以不受第五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持证及参保年限的限制;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者通过本市考核复评的外省市核发的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政府部门核发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

  

必要

  

激励条件所需材料:按照个人在本市直接投资(或者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累计缴纳总额及每年最低缴纳额达到本市规定标准,或者连续3年聘用本市员工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相关投资和创业人才,可以不受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其他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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