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10市新政!大专层次起,购房、租房、生活等补贴多多!你符合吗?
栏目:大专本科落户 人气:0 发表时间:2023-08-18 来源:网络
(河北10市新政!大专层次起,购房、租房、生活等补贴多多!你符合吗?)
近日,石家庄、张家口、保定等河北10市相继发布新政,加入“抢人大战”!在薪酬、补贴、住房、家属子女安置及医疗保险等多方面实施大力度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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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
石家庄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现代产业人才集聚工程的若干措施》,其中明确,大专及以上毕业生落户手续当日办结,符合条件本科生在市域内购买首套自用商品住房的,不受住房限购政策限制,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购房补贴。
围绕石家庄市现代产业发展,实施百千万产业人才集聚计划,引进一万名现代产业优秀青年人才、一千名产业急需人才、一百名高精尖人才。
大专人才起,落户、购房、租房有补贴!最高15万!
其中,大专以上学历凭毕业证即可落户;对我市现代产业企业新引进的博士学位研究生、“双一流”建设高校和世界排名前500名国(境)外院校的全日制硕士学位研究生、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及世界排名前500名国(境)外院校全日制学士学位毕业生,作为人才绿卡B卡服务对象,自到石家庄市工作之日起5年内每月分别享受2000元、1500元、1000元的房租补助,在市域内购买首套自用商品住房的,不受住房限购政策限制,分别给予博士15万元、硕士10万元、学士5万元的一次性购房补贴。
毕业生左边创业有补贴右边!最高申请贷款80万元!
对普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办企业,符合条件给予每人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可申请最高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合伙创业贷款额度最高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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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
张家口市委、市政府发布《中共张家口市委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人才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其中提到,
开发区领导班子成员可向社会遴选
在开发区实行聘任制和绩效工资制,领导班子成员可采取面向社会公开遴选方式聘用,对管理运营和专业岗位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特殊人才可实行特岗特薪、特职特聘。
创新事业单位招聘方式!部分岗位免笔试!
针对全市“两区”建设、冬奥会筹办、绿色产业发展、“四方联动”扶贫开发新机制推进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和地方特色人才需求,每年编制发布《全市急需紧缺人才需求目录》。
对目录范围内的人才,由人社部门和用人单位共同组织招聘,用“经历业绩评价”代替“笔试”,需要什么评什么,同时针对岗位需求设置面试方式和内容,解决“考上用不上”问题,提高人才选拔的科学性和精准度。
解决编制、给予住房补贴、学位补贴!
市直事业单位引进的硕博人才,解决事业编制,列入市财政开支,引进的博士给予15万元住房补贴,每月享受500元学位补贴。
市属企业、民营企业引进符合“硕博计划”条件的博士研究生,享受相关待遇。
这些毕业生每人资助1000元
对该市职业院校毕业的学生,在毕业前取得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并与在张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每人1000元资助。
建设人才家园!这类人可成本价购房!
在环境优雅、交通便捷、生活方便的地段统筹规划地块,统一建设人才家园。
对引进的国家“两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专家、国家“万人计划”专家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可在人才家园以成本价选择购买普通商品房;对引进的省高端人才、省“百人计划”专家、省管优秀专家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可在人才家园以低于市场价20%选择购买普通商品房。
符合条件毕业生纳入公租房保障
将自主创业或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毕业未满5年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高校毕业生,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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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
廊坊市委、市政府印发《廊坊市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暂行办法》,未来5年,廊坊市将引进100名左右国内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
创业型人才最高补助300万元
创业型人才,指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到廊坊市创(领)办科技型企业的引进人才,市财政一次性给予启动资金100万元,科技项目经费100万元,住房及生活补贴100万元。
创新型人才最高补助50万元!享购房、租房补贴!
创新型人才,受聘到高校、科研机构、事业单位的,最高可获所在地财政一次性给予个人补助资金50万元,用人单位为其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的住房,5年内免租金,或提供相应租房补贴。
此外,在家属子女安置、医疗保险、休假疗养、培训和出国考察等方面将给予相应保障。
全文如下:
中共廊坊市委
廊坊市人民政府
印发《廊坊市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
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3年1月5日?廊发[2013]2号
各县(市、区)委、政府,廊坊开发区工委、管委,市直各部门:
《廊坊市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暂行办法》已经五届市委2012年第19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廊坊市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吸引海内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努力建设人才强市,为加快实现“两个率先”奋斗目标提供智力支撑和人才保障,根据中央、省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任务及重点引进对象
(一)目标任务
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以下简称“引进人才”)指在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单位等从事专业技术或经营管理工作,具有较强创新创业能力,通过迁入或柔性引进来廊坊工作,能引领和带动我市某一领域科技进步、产业升级、社会发展的领军人才。具体目标是:计划用5年时间,引进100名左右国内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
(二)重点引进对象
1.国内外某一学科、技术领域的带头人或拥有独立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技术成果属国际先进,能够推动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并引领产业发展的高层次人才。
2.本市重点支持领域中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创(领)办科技型企业的领军人才及创新团队。
二、重点支持领域
以电子信息和休闲商务两大标志性产业为引领,重点支持:
1.电子信息、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等主导产业。
2.总部经济、网络经济、创新经济和现代物流、金融保险、康体休闲、文化创意等新兴产业及现代服务业。
3.生物育种、生态农业等现代农业。
三、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及成果认定程序
1.依据重点支持领域,由市人社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征集汇总人才需求信息,制定年度引进人才计划,编制引进人才需求目录,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发布。
2.用人单位及项目引进单位积极与符合条件的人才洽谈对接,达成意向后向当地人社部门申报;自主创业人才可个人向当地人社部门申报。
3.所在地人社部门将申报材料初审汇总后上报市人社局,市人社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委、市科技局等有关部门对申报人选提出初审意见。
4.成立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及成果评价认定委员会,邀请国内知名专家学者对引进人才提出评审意见和引进建议,上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
5.经认定的引进人才,由市政府授权市人社局与其签订协议,高层次创新人才还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相关左边法律右边责任。
6.各涉及人才引进工作的部门按各自职能优化服务,及时为引进人才办理手续并落实相关待遇。
四、政策措施
经申报、专家委员会评审,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的高层次引进人才,给予以下特别政策扶持。
(一)创业型人才,指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到我市创(领)办科技型企业的引进人才,给予以下政策扶持:
①市财政一次性给予启动资金100万元,科技项目经费100万元,住房及生活补贴100万元;
②优先入驻园区(开发区),由当地政府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并提供最低地价;
③产品符合政府采购要求的,纳入采购目录,优先推荐使用;
④从事科技项目产业化的,政府创业投资资金按有关规定优先给予股权投资;
⑤引进人才认定后3年内,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当地财政全额奖励返还。
(二)创新型人才,指拥有国际先进技术成果,能推动我市重点产业实现高端发展的引进人才,给予以下政策扶持:
1.受聘到高校、科研机构、事业单位的引进人才:①所在地财政一次性给予个人补助资金50万元;②用人单位为其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的住房,5年内免租金,或提供相应租房补贴;③所在地政府相关部门为其提供科技经费支持,并在团队建设、重大科研项目申报等方面给予倾斜;④引进人才不受单位编制、岗位限制;领导班子出现空缺,符合任职条件的,优先安排担任领导职务。
2.受聘到企业的引进人才:①将其拥有的科研成果与我市企业进行合作开发、技术入股、成果转让,三年内实现产业化的,以项目所得税地方留成返还形式,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②企业根据经营规模给予最少50万元的资助;③从事科技研发项目,经认定符合支持条件的,优先从市科技专项资金中给予科研项目启动资金;④受聘到企业的引进人才其他待遇由双方商定解决。
(三)人才载体及其他扶持奖励政策
对新批准设立的院士工作站和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当地财政一次性资助50万元;对新批准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新认定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当地财政一次性资助20万元。对在廊坊科技创新中做出特殊贡献的杰出人才,授予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市财政给予30万元奖金。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和省科技进步一等奖的领军人才和团队,市财政给予10—20万元奖励。
(四)创新创业人才服务保障措施
1.资质认定。引进人才享受我市同类人员和当地居民待遇。引进的海外人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本人学识水平和业绩、资格等直接认定相应职称。引进的外埠人才,对已取得的专业技术职称及各类荣誉、称号、奖励、工龄等予以承认。引进的人才获得优秀专家、拔尖人才的,直接纳入我市相应层次和类别的管理并落实待遇。
2.家属子女安置。引进人才可办理本人及配偶、子女的户籍迁入手续。按照我市规定,未达退休年龄的随迁人员可安置相应工作。随迁子女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可根据家长意愿选择就读学校,不收取政府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
3.医疗保险。对引进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可参加当地各项社会保险。实行政府投保高级专家医疗保险制度,提倡用人单位为高层次人才购买大额社会保险。建立高层次人才健康档案,定期进行免费健康体检。实行优惠速诊卡制度,到市内主要医疗机构就诊时,享受预约就诊、专人专医等优惠服务。
4.休假疗养、培训和出国考察。建立引进人才休假疗养制度,休假疗养与市管优秀专家同步进行,并享受同等待遇。鼓励引进人才接受继续教育、出国学习考察,经市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的,提供一定的经费资助。
5.畅通人才引进“绿色通道”。建立高级人才“绿卡”制度,凭卡办理相关手续、享受相关待遇。完善引进人才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建立“一站式”人才项目引进服务模式。
五、组织实施
(一)职责分工
市委组织部负责创新创业人才引进的综合协调工作;市发改委负责提供重点产业发展目录,审查引进人才的投资方向,编制年度重点产业人才引进指导目录;市财政局负责人才引进专项资金的落实和资金使用情况跟踪管理;市科技局负责各类科技计划对引进人才的配套支持,推荐引进人才申报相关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市人社局负责组团赴国内外宣传引进人才相关政策,受理人才申报材料,定期征集汇总人才需求信息,为用人单位办理人才引进相关手续,落实引进人才有关优惠政策和待遇;市教育局负责引进人才的子女入学工作;市卫生局负责引进人才的免费体检工作;市政府外侨办负责为引进的海外人才出入境提供便捷服务,加强与海内外华人华侨社团、留学生组织等的联系;其他各有关部门要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切实做好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工作。
(二)资金保障
市政府每年统筹安排人才引进专项资金,列入预算,用于人才引进的各项支持。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办法,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市财政局、市人社局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燕郊高新区、各部门以及其他各引才单位都要多措并举、广开渠道,通过设置专项奖励资金、发展资金等多种方式积极吸纳高层次人才。
(三)其他事项
1.符合引进人才条件并做出突出贡献的本市现有各类人才,经评审认定,享受本办法中引进人才同等待遇。
2.涉及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项目“捆绑式”引进人才团队和引进重要人才的政策措施,按一企一策的原则,上报市委、市政府专项研究决定。
3.本办法适用于市、县(市、区)管理事业单位及在我市纳税的企业。
4.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燕郊高新区及各用人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意见。
5.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6.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沧州
根据《沧州市“狮城精英”高层次人才引进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对全职到沧州市工作的国际顶尖人才,市财政给予每人1000万元科研经费补贴和200万元安家费。国家级领军人才,每人给予200万元至1000万元科研经费补贴和50万元至100万元安家费。地方高级人才,每人给予50万元至500万元科研经费补贴和20万元至50万元的安家费。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均可参加沧州市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与本地居民享有相同权利。
全文如下:
沧州市“狮城精英”高层次人才引进
若干政策措施(试行)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全力推进人才兴沧工程,进一步实施更具有灵活性、吸引力的人才政策,加大我市“狮城精英”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扩大人才对外开放,促进海内外高端人才、创新团队、高技能人才向沧州集聚,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人才体制机制改革激励人才创新创业的意见》(沧发〔2016〕14号),制定引进高层次人才政策措施如下。
一、引进范围
(一)A类(国际顶尖人才)。主要包括:
1、诺贝尔奖(TheNobelPrize)、图灵奖(A?M?TuringAward)或菲尔兹奖(FieldsMedal)等国际大奖获得者。
2、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
3、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
4、相当于上述层次的顶尖人才。
(二)B类(国家级领军人才)。主要包括:
1、国家“千人计划”创新长期项目和创业项目入选者,国家“万人计划”杰出人才,“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全国杰出创业技术人才,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完成人等。
2、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及以上主要完成人(前三名)。
3、具有世界眼光和战略开拓能力的企业家。
4、相当于上述层次的领军人才。
(三)C类(地方高级人才)。主要包括:
1、国家“万人计划”中除杰出人才之外的入选者,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入选者。
2、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主要完成人(前三名)。
3、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得者,国务院批准的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获得者。
4、国家、省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学术与技术带头人。
5、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并经市委人才办认定具有某种特殊技能或专长的人才。
6、相当于上述层次的高级人才。
(四)D类(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主要包括:
一般是以国际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或地方高级人才为核心,分工协作、团队配合为基础,一流创新成果为支撑,有明确的主攻方向和研发转化目标,能持续创新创业的高端人才聚合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团队领军人才应是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等国家级领军人才以上,骨干成员至少3人以上,一般为地方高级人才及以上的引进人才,并全职在沧工作。
2、团队研发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国际领先、国内一流的核心技术,并已进入中试或产业化阶段,能在较短时间内取得突破性发展或引领带动产业发展。
3、引进的创业团队需在沧注册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且实缴资本不低于50%。
对我市重大产业发展急需紧缺的带项目、带技术、带资金的优秀团队,可适当放宽申报条件。
二、扶持政策
1、对全职到我市工作的A类人才,市财政给予每人1000万元科研经费补贴和200万元安家费。B类人才,每人给予200万元至1000万元科研经费补贴和50万元至100万元安家费。C类人才,每人给予50万元至500万元科研经费补贴和20万元至50万元的安家费。
2、对海内外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带技术、带成果、带项目来我市创新创业和转化成果的,市财政给予200万元至2000万元的支持资金。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可直接申报国土资源部门预留土地指标,带土地指标直接落地。
3、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不分国籍,可参照执行本地居民购房政策,购买自用商品住房的,由用人单位给予适当购房补贴;未购买自用商品住房的,用人单位需提供临时周转住房一套,或提供相应的租房补贴。
4、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均可参加我市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与本地居民享有相同权利。用人单位在为引进人才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的基础上,可增加购买商业补充保险。
5、引进高层次人才的随迁配偶愿意在我市就业的,列入政策性安置,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优先相应安置;暂时无法安排的,用人单位可为其适当发放生活补贴。
6、引进高层次人才办理随迁子女入托及义务教育阶段入学、转学手续的,由教育部门开辟“绿色通道”,就近照顾安排。赴市内医院就诊,可享受我市市管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医疗保健服务,享受相应体检安排。
7、加大柔性引才力度,支持人才带科研成果在我市转化,来沧工作不计时间长短,视业绩贡献可与本地同类人才在职称评定、科研立项、子女教育、医疗保障、成果转化收益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为我市提供智力服务的高层次人才,市财政视贡献情况对用人主体给予10万元至50万元的引才补贴。
8、本办法适用于在沧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内部的人员流动不适用于本办法。引进到我市工作的“狮城精英”高层次人才(团队),其各项补贴按以下比例由各级政府和用人单位负担。
(1)引进到市直单位工作的,市财政补贴70%,用人单位补贴30%;
(2)引进到各县(市、区)工作的,省财政直管县,当地财政补贴70%,用人单位补贴30%;非省财政直管县,市财政补贴50%,当地财政和用人单位分别补贴20%和30%。
三、引进程序
1、申报。每年申报两次,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的用人单位于每年6月30日或12月31日前向市人社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有关材料:
(一)《沧州市“狮城精英”高层次人才(团队)引进申报表》;
(二)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海外留学人才的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人员服务中心认证);
(三)身份证(或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四)人才工程(计划)人选证书,或有关认定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五)职称或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与用人单位签订的5年以上工作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七)主要成果(代表性论著、专利证书、产品证书等)、主要荣誉、奖励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证明材料;
(八)主持(参与)过的主要项目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九)企业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证明领办创办企业的验资报告等证明材料;
(十)其他人才认定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原件查后退回。用人单位、申请人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审核。市人社局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整理审核,审核后报市委人才办。市委人才办组织专业评审会进行评估,并提出是否享受扶持政策的具体建议名单及资助额度。
3、审定。市委人才办将引进人选(团队)申报情况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4、落实政策。无异议的按程序落实有关政策。
对未纳入的特殊人才及战略发展急需的顶尖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可按照“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特殊扶持。
四、引才渠道
1、各级政府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招才引智活动,将人才引进联络工作列入出国出访团组任务,建立海外聚才用才载体,在市外设立引才引智工作站,建立与驻外机构及海外社团的密切联系。发挥各级教育、商务、外办、科技部门及侨联等群团搜集人才信息、协调系统内部工作的作用,推进人才引进工作常态化。鼓励以考察讲学、项目聘用、研发合作、专题培训和举办学术会议等方式,发现和吸引各类优秀人才。
2、加大高层次人才引进前期介入支持力度。每年年初,各级各部门可向市委人才办呈报年度重点引才计划,市委人才办根据情况确定一定数量人才引进重点支持项目,全程介入,协调推进,提供全方位支持。
3、鼓励企业整建制引进创新团队,在平台建设、科研项目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即来即报,不受指标限制。对企业从市外引进或自主培养的国家、省高层次人才,并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同级财政给予企业30万元至50万元奖励资助。企业用于招才引智的投入包括薪酬等支出实行税前扣除。国有企业引才专项投入成本视为当年利润考核。
4、加强京津冀高层次人才合作与交流,通过采取挂职借调、兼职聘用、联合攻关、项目顾问、技术咨询等方式,柔性汇聚国内外人才资源。
5、发挥开发园区引才聚才平台作用,加快建成一批适合高层次人才来沧发展的功能齐全、服务完备、各具特色的生态型创新创业园,推进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特殊政策的落实,为引进高层次人才提供“一站式”服务。
五、保障措施
1、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高层次人才的方针政策,审定年度引才计划,组织领导、协调解决和督查督办人才引进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市委人才办作为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加强与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的联系,形成跟踪服务和沟通反馈机制,帮助解决其工作生活中的问题和困难。
2、涉及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的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政策落实、跟踪了解、服务保障等具体实施工作。
3、用人单位是高层次人才引进和使用主体,负责提出人才需求、推荐拟引进人选、搭建工作平台、安排岗位职务、落实配套政策、提供特定生活待遇等具体工作。
4、引进人才因个人原因未履行引进协议的,由用人单位书面说明情况并提出意见,报市委人才办,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取消其享受的相关待遇。
5、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中共沧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同时《沧州市“狮城精英”人才引进办法》(沧办字〔2012〕16号)废止。
保定
保定市公布《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了吸引人才的优惠政策。
这类人才最高补贴200万元
对全职来保工作的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在落实省科研经费基础上,市财政再给予每人最高200万元科研经费补贴。
毕业生创业就业享优惠!最高贷款210万元!
鼓励高校毕业生留保创业就业。在户籍办理、创业扶持、科研服务、安居保障等方面分类制定优惠措施。对符合条件的提供个人最高额度1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和小微企业最高额度200万元的贴息贷款。
名校英才入保!每月补助房租1000元
每年拿出不低于事业单位自然减员5%的人事计划,用于“名校英才入保”专项招聘,入聘人员5年内市财政给予每月1000元房租补助。
支持事业单位人才离岗创业
允许市属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技人员离岗在保从事科研创新和成果转化工作,5年内在原单位保留人事关系,代缴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档案工资和专业技术职务正常晋升。
建立推行“燕赵英才服务卡”制度,为人才在落户、子女入学、社保、医疗、出行等方面提供便利。
全文如下:
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
实施意见
(2018年3月23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9号)和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冀发〔2016〕2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总体要求
深入学习贯彻左边习近平右边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十九大报告中关于人才工作的重要论述,以服务创新驱动、协同发展为主线,着力破除束缚人才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障碍,进一步激发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实行更加积极、开放、有效的人才政策,为建设新时代新保定,奋力开创新时代京津保率先联动发展新局面提供坚强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一)建立人才管理服务清单制度。推动人才管理部门简政放权,市、县(区)政府建立人才管理服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将人才招聘、落户落编、科研立项、职称评审、收费事项等每项职权的行使主体、办理流程、办结时限等,以清单形式列出并向社会公布。按照权责一致要求,逐一厘清与行政职权相对应的责任事项,明确责任主体,建立健全督促落实机制。
(二)给用人单位足够自主权。落实省委、省政府事业单位
人事编制管理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在财政保障政策不变的基础上,按规定推行“四自一特”管理办法,自主确定编制控制数、自主设置内设机构和所属院所、自主设定岗位结构比例和岗位聘用、自主选人用人,实行备案制管理;科研院所可实行高层次人才动态调整编制制度,用人单位对优秀人才可特设岗位,实行协议工资等分配形式,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对高层次人才集中的事业单位适当提高绩效工资总量。稳妥推进全市公立医院人员编制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工作。
(三)实行科研项目负责人负责制。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改进科研项目管理和审计办法。落实省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开展科研自主权的相关规定,赋予项目负责人更大的技术管理决策权,可由其自主确定研究方向和技术路线;赋予更大的选人用人权,可根据科研需要自主组建团队选聘人员;赋予更大的经费支配权,将科研项目直接费用中多数科目预算调剂权下放到承担单位,由其自主使用科研经费。
(四)推进人才管理服务市场化社会化。全面推进市、县(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整合,组建职能统一的综合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放宽民营人才服务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条件,引导各类人才服务中介规范服务。建设市级人才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进人才选聘、培训、测评等技术性工作向专业社会组织和服务机构转移。建立保定人才网,打造招才引智的官方门户网站。
(五)完善产学研用相结合的育人模式。发挥保定院校聚集优势,研究出台促进校企合作的政策措施。鼓励企事业单位与在保院校、科研院所联合培养应用型人才,共建生产与教学功能相结合的技术研究中心、中试基地等创新平台,比照重大投资项目给予支持。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市属院校建立与全市主导产业、重点领域发展需求相契合的重点学科体系和专业动态调整机制,促进全市产业链、教学链深度融合。推行校企联合培养的现代学徒制。
(六)加大创新型科技人才支持力度。鼓励掌握关键核心技术的科研人员领衔重大科研和工程项目,优先申请政府科技和产业发展扶持资金。重点扶持高层次科技创新团队建设,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取得国家重大科技专项支持并落户保定的项目,经评审给予领军团队50至200万元科研经费支持;对两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长江学者等带领的团队带项目来我市且系国内首次落地的,经评审给予领军团队200至300万元科研经费支持;对获得国家科技奖励二等奖以上、省级科技奖励一等奖的项目,经评审给予领军团队50至100万元科研经费支持。
(七)创优企业家成长环境。遵循企业家成长规律,加强领军人才培养,组织实施“优秀企业家造就工程”。继续开展企业家大讲堂、企业家讲企业等活动,拓宽企业家培养渠道。开通企业家服务直通车,每年确定一定数量企业,在项目审批、用地指标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加强与中国企业家协会等社会团体的联系沟通,搭建企业家交流合作平台。市财政设立专项资金支持企业家队伍建设。
(八)壮大高技能人才队伍规模。整合职业教育资源,建设特色鲜明的职业教育集团,谋划启动职教园区建设。弘扬工匠精神,研究制定提高技能人才地位的若干意见,健全技能人才激励机制。推进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办好各类职业竞赛。组织实施燕赵金蓝领和百万燕赵工匠培养计划,建立一支符合协同发展和科技成果转化需要的高技能人才队伍。
(九)促进优秀青年人才脱颖而出。加强对青年人才普惠性支持。积极争取省青年拔尖人才资金支持,每两年选拔一批优秀青年拔尖人才。在各类研究资助计划中设立青年专项。重大科技项目申报和各类优秀人才推荐时,适当提高青年人才比例。探索实行合作导师制和创新研究助手制等方式,加快青年人才培养。
(十)大力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结合我市功能定位,制定创新力度大、含金量高、吸引力强的人才引进优惠政策。对全职来保工作的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在落实省科研经费基础上,市财政再给予每人最高200万元科研经费补贴。激发用人主体聚才引智动力,对引才工作成效明显的,市财政给予10至30万元奖励资助。企业用于招才引智的投入包括薪酬等支出,符合扣除条件的予以税前扣除。国有企业引才专项投入成本视为当年利润考核。建立高层次人才引进前期介入支持制度。
(十一)加大柔性引才引智力度。坚持“不求所有、但求所用,不重其形、但重其效”的原则,在不改变人事、档案、户籍、社保等关系前提下,鼓励用人主体通过挂职、兼职、技术咨询、周末工程师等形式,柔性汇聚国内外人才特别是京津和雄安新区的人才智力。对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按特设岗位予以聘用。市、县(区)政府定期组织开展招才引智活动,把人才引进工作列入出国出访团组任务。各类行业协会、科技社团等社会组织发挥好招才引智作用。
(十二)借势雄安新区推动京津保区域人才协同发展。围绕服务雄安新区,推动京津保地区率先联动发展总目标,以承接非首都功能疏解为方向,以基地和项目为载体吸引人才智力服务保定。通过园区共建、企业合作、项目落地等方式,促进京津保产业对接,公共服务共享共用,争取相关配套基地落户保定。加强与雄安新区高端创新资源战略合作,推动雄安新区高端产业和创新成果在保定中试、孵化、转化、落地。在人才引进使用上与雄安新区形成分工协作、错位互补、互利共赢的格局。
(十三)鼓励高校毕业生留保创业就业。发挥保定“大学城”优势,实施“高校毕业生留保创业计划”,每年吸引万名高校毕业生留保创业就业,在户籍办理、创业扶持、科研服务、安居保障等方面分类制定优惠措施。加大创业融资支持,创业担保贷款更多向大学生创业项目倾斜,对符合条件的提供个人最高额度1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和小微企业最高额度200万元的贴息贷款。鼓励支持大学生入驻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平台进行培育、孵化。每年拿出不低于事业单位自然减员5%的人事计划,用于“名校英才入保”专项招聘,入聘人员5年内市财政给予每月1000元房租补助。
(十四)改革人才分类评价机制和职称评审制度。完善人才评价标准和方式,建立以职业道德、能力素质、业绩贡献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基础研究型人才突出同行学术评价,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人才注重市场和社会评价,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领域人才强调同行认可和社会效益。制定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科学界定、合理下放中职评审权限,发挥用人主体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提高技术创新、发明专利、成果转化等指标在职称评定中的权重。对急需紧缺人才和特殊贡献人才,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人一策方式,按照特设岗位予以聘用。
(十五)支持事业单位人才离岗创业。允许市属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技人员离岗在保从事科研创新和成果转化工作,5年内在原单位保留人事关系,代缴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档案工资和专业技术职务正常晋升。期满重返原单位的,工龄连续计算。不核减原单位离岗科技人员工资等财政经费,专门用于聘用人员或奖励本单位在岗工作人员。高校、科研院所人员到企业兼职的,可按规定领取相应报酬或奖励。
(十六)促进人才向开发区、基层一线和贫困地区流动。推进开发区人才优先发展战略,鼓励开发区在人事薪酬制度和人才引进制度改革方面先行先试。弘扬李保国精神,鼓励专业技术人才为基层一线和贫困地区提供服务,服务期间提高基层补助,符合晋升上一级职称条件的可不受岗位设置限制直接评聘职称。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逐步完善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的投入、保障、激励机制。适当提高基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补助。
(十七)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激励力度。赋予高校、科研院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自主权,除事关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审批或备案。落实河北?京南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设实施意见,重点引进京津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重大科技成果在我市落地转化。实施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每年预留土地指标,用于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成果转化,确保项目带土地指标直接落地。加强创新成果知识产权保护,拓展知识产权投融资服务。探索科研成果产权化,引入科研成果市场化定价机制。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科技成果转化的收益,按不低于70%的比例划归成果完成人及其团队所有。
(十八)给予人才创新创业平台要素支持。打造高水平技术创新和中试平台,逐步完善国家、省、市三级共建、梯次推进、覆盖广泛的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体系。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或工程实验室的,市财政给予一定奖励。扶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在人才引进、项目申报、财政资助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对服务业绩突出的新型研发机构给予资金后补助支持。
(十九)完善多元化人才投入机制。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优化支出结构,统筹整合各类人才资金。市、县(区)设立人才发展专项,列入财政预算。制定人才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建立绩效评估制度。探索建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发挥政府资金引导和撬动作用。引导大中型企业用于人才开发的经费达到当年销售收入的2%以上。
(二十)推行“燕赵英才服务卡”制度。加强人才服务窗口建设,市、县(区)设立人才综合服务平台,完善高效便捷的线上线下服务模式。建立推行“燕赵英才服务卡”制度,为人才在落户、子女入学、社保、医疗、出行等方面提供便利。组建人才服务专员队伍,协助解决人才个性化需求。将外籍人才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服务纳入“燕赵英才服务卡”服务范围。
(二十一)完善党管人才工作格局。加强党委对人才工作统一领导,进一步明确各级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职责和工作规则,构建组织部门牵头抓总,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群团组织发挥重要作用的人才工作格局。市、县(区)委组织部门设立专门人才工作机构,落实编制、人员、经费。理顺党委和政府人才工作职能部门职责,将行业、领域人才队伍建设列入相关职能部门“三定”方案。
(二十二)建立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落实省人才工作定性(定量)考核各项指标任务,探索建立以人才投入强度、人才数量素质、人才成果贡献为主要内容的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将人才工作纳入县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体系,列入党委党建工作述职重要内容,作为领导班子评优、干部评价的重要依据。推进招才引智与招商引资等量考核。
(二十三)加强对人才的团结引领关爱。建立完善党委联系服务专家制度,举办专家人才国情研修活动,加强党委对专家人才的政治引领。实行专家决策咨询制度,加强保定新型智库建设。做好高层次人才和特殊一线人才医疗保健服务工作。实行人才荣誉激励制度。建立人才工作常态化宣传机制,营造尊重人才、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良好氛围。
唐山
近日,唐山市发布2018年“十项重点工作”工作任务,在第九项“人才工作”中提到,要开展人才需求预测,发布紧缺人才需求目录。
任务还提到,要赴发达地区参加人才技术项目交流活动和走访高校科研院所,引进先进成熟技术项目和高层次人才;对紧缺专业大学生,实行“零门槛”落户;支持众创空间(科技孵化器)建设发展,对评为优秀、良好等次的给予30-50万元的奖励性补助;谋划建设人才公寓,用于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周转使用。
全文如下:
唐山市2018年“十项重点工作”工作任务
之
(人才工作)
制定更加灵活优惠的人才政策,实行更加科学的人才培养、引进、考核、激励措施,初步形成与转型发展大局相适应、与人才成长规律相一致、与重点产业和重点领域需求相协调的人才政策体系。
1.高精尖人才引领工程。
加强重点产业人才发展统筹规划,建立高层次人才信息库。
开展人才需求预测,发布紧缺人才需求目录。
赴发达地区参加人才技术项目交流活动和走访高校科研院所,引进先进成熟技术项目和高层次人才。
开展唐山?中国陶瓷博览会人才技术交流大会等大型招才引智活动,吸引国内外高端智力到唐山开展项目合作、调研咨询和学术交流。
举办以新时代唐山经济发展新格局为主题的大型交流与合作发展高峰论坛,邀请经济领域专家、行业专家来唐举办人才技术项目大型对接活动。
举办“唐山市高层次人才招聘服务月”活动。
出台建设和管理特邀院士工作站实施细则,新建特邀院士工作站3家,省级院士工作站5家。
2.国际化人才汇智工程。
精准掌握国际前沿技术动态、高技术人才状况和可合作范围,围绕在唐重大工程、重点项目、重点领域,有针对性地对接合作。
组织开展2次“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唐山行”活动,每次组织10名海内外专家来唐考察项目、开展合作。
通过驻北美、欧洲引进海外人才联络处,对外宣传海外专家在唐山取得的各项成果,发布寻求合作项目不少于300个。
3.企业家队伍提升工程。
制定《唐山市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素质提升计划(2018-2022年)》和《唐山市企业家十年培训计划纲要(2018-2027年)》。
组织50名企业家赴发达国家学习,推动我市企业家向世界看齐、与国际接轨。
组织50名企业高层管理者与外地企业家共同编班学习。
组织60名中小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及工业设计人员参加工业和信息化部企业领军人才培训班。
组织企业家攻读国内高端商学院EMBA课程,全面提升我市企业家经营管理决策、参与国内外竞争能力。
引入北上广深一线城市企业家及投资人资源,帮助我市50户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左右科技型创业企业经营者提升素质,提供优质创业资源。
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训,年内培训1000人。
4.专业技术人才培育工程。
突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导向,在高校、科研院所及行业培训机构建设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基地,为基层培养培训一批急需紧缺和骨干专业技术人才。
组织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网络培训,年内培训8万人以上。
有计划选派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和优秀中青年管理人员出国(境)参加培训,培养一批具有国际视野、创新活力、成长潜力的杰出青年科技人才。
加快推进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积极争取国家级、省级高级研修项目落地我市。
鼓励大中型企业组织实施急需紧缺人才培养培训项目和岗位培训项目。
开展杰出专业技术人才评选活动,适当提高获评市级以上专家的津贴比例。
5.高技能人才支撑工程。
积极建设国家、省、市三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鼓励职业院校和企业创建技能大赛国家(省)级集训基地。年内创建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4个,创建技能大师工作室6个。
推广企业新型学徒制,鼓励企业推行订单式培养、校企联合培养和定制培训,支持企业建立首席技师制度。
发挥职业技能大赛引领作用,发现和选拔优秀技能人才。
健全农村实用人才培训长效机制,加强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
开发高端专项职业能力项目,对新取得技师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以及高级技师参加高端专项能力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人员给予补贴。
6.创新人才(团队)支持工程。
制定《唐山市科技创新团队管理办法》,重点培养一批覆盖全市重点学科、主导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的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培养创新团队16个。
支持企事业单位以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为重点,提升应用基础创新能力,年内组织实施30项应用基础研究项目。
支持在孵科技企业和大学生创业企业,4月、11月各开展一次银企对接活动。
组织开展唐山市青年创业创新大赛,促进创业创新项目与资本、政策等有效衔接。
7.京津冀人才互联工程。
支持我市企业与京津高校、科研院所共同开展重大关键技术联合攻关、重大课题项目联合申报、重大科研成果联合转化。
每两个月邀请一次京津高校科研院所专家来唐开展对接、合作活动。
发挥驻中关村引才引智工作站作用,开展人才交流活动不少于10场次。
积极开展专家教授唐山行、假日博士等柔性引智活动,柔性引进京津高端人才100名。
争取国家部委和省直经济综合部门干部来唐挂职。
8.高校毕业生集聚工程。
组织重点企事业单位参加“春雨”“一校一场”“县区专场”“高层次人才招聘专场”等高校毕业生系列招聘活动,新增高校毕业生4万人,其中紧缺专业毕业生4000人。
组织实施创业引领行动,开展“重点高校研究生社会实践唐山基地行”活动。
鼓励企事业单位建设高校毕业生实习(训)见习基地,新建基地100个以上。
9.完善政策规划。
构建“1+N”政策体系,出台《关于实施“凤凰英才”计划加快建设人才强市的意见》和系列配套政策。
对带重大项目来唐创新创业的顶尖人才(团队),对全职引进的“两院”院士、国家最高科学奖获得者、国家“外专千人计划”专家等高端人才,坚持“一事一议”,视贡献情况给予股权支持和经费补贴。
对紧缺专业大学生,实行“零门槛”落户。
加强职业经理人制度建设,鼓励企业自主培养和外聘优秀职业经理人。
10.打造发展平台。
争取京津等国内外大院大所大校和“国字号”名企整体搬迁或来唐建立分校区、分支机构。
对中央直属企业、国内行业龙头企业、国家科研机构、国家重点大学在唐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研发机构,取得重大科研成果并转化为产业项目的,经认定给予不同等次资金支持。
支持企业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重点实验室、产业技术研究院、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工程实验室、检验检测中心等创新平台,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创新平台,分别给予奖励后补助经费。
年内新增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产业技术研究院、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15个。
支持众创空间(科技孵化器)建设发展,对评为优秀、良好等次的给予30-50万元的奖励性补助。
11.实施精细服务。
制定《唐山市党委(党组)联系服务专家工作实施办法》,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对高层次人才发放“凤凰英才服务卡”,实行市民化待遇,凭卡可直接办理户口准入、社保结转、人事关系调入、住房公积金手续,享受医疗保障“绿色通道”和市级保健待遇,子女就读幼儿园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优先安排。
建立人才荣誉制度,开展第二届市长特别奖选拔活动,奖励为发展经济、改善民生、科技创新作出突出贡献的人才(团队)。
在编制总量内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事业单位周转编制制度,用于引进高层次人才。
谋划建设人才公寓,用于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周转使用。
12.科学评价认定。
拓展社会化、专业化的评价机制,拓宽社团、企业、公众参与评价的渠道。对发挥作用不明显者,由所在地主管部门及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核实认定后,取消相关激励政策。对发挥作用不明显的工作平台,根据管理权限,取消平台资格和政策扶持。
秦皇岛
2017年12月,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印发《秦皇岛市人才安居工程实施办法(试行)》。
以人才公寓作为实施人才安居工程的主要载体,分为产权型和租赁型两种类型,以租赁型为主。
各层次人才住房标准
根据办法内容,人才公寓租售对象按照人才层次类别,享受相应的住房标准。
其中,全日制大学本科生及其他各类实用型高技能人才,安居面积标准60平方米左右;硕士,安居面积标准90平方米左右。
租赁型按公租房租金确定
租赁型人才公寓的租金标准,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公租房租金确定。
全文如下:
秦皇岛市人才安居工程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大力营造良好的人才发展环境,充分发挥住房在吸引集聚人才方面的作用,努力为各类人才提供安居服务,根据河北省《关于制定市、县人才家园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指导意见》、《秦皇岛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工程实施办法(试行)》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才安居工程是指使用财政资金、国有资产或提供优惠政策,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各类人才提供的安居服务。以人才公寓作为实施人才安居工程的主要载体,分为产权型和租赁型两种类型,以租赁型为主。
第三条人才公寓建设管理分配,坚持“普惠性、开放性和持续性”原则,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适用于我市各区、开发区、北戴河新区内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引进的各类在市区无住房(包括私房、公房、工作单位安排的暂住房等)人才周转使用,或部分优秀人才改善居住条件使用。已购买过住房后出售的不属于无住房范畴。
第二章租售对象及标准
第四条人才公寓租售对象按照人才层次分为A、B、C、D四个类别,并享受相应的住房标准,具体划分如下:
(一)诺贝尔奖、菲尔兹奖、图灵奖等世界知名奖项获得者;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和发达国家院士;其他相当于该层次顶尖人才。安居面积标准180平方米左右。
(二)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长江学者;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人选;国家千人计划、国家特支计划人选;科技部重大计划项目主要负责人;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级教学名师;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等奖的前3位完成人;入选国家创新人才推进计划的高层次人才;国内外知名经济学家、大师级文化艺术名家;国际产业技术体系首席科学家;其他相当于该层次国家级领军人才。安居面积标准160平方米左右。
(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巨人计划”团队领军人才;省“百人计划”专家;省管优秀专家;一级演职人员;培养出在奥运会或世锦赛上夺得金牌的运动员的国家级教练员;获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的前2位完成人;获中华技能大奖或全国技术能手的高技能人才;其他相当于该层次高层次人才。安居面积标准140平方米左右。
(四)市管优秀专家;教育、文化、卫生领域高层次人才;公共事业急需高层次人才;正高职称人员;其他相当于该层次人才。安居面积标准120平方米左右。
(五)副高职称人员;博士;高级技师;其他相当于该层次人才。安居面积标准100平方米左右。
(六)硕士。安居面积标准90平方米左右。
(七)全日制大学本科生及其他各类实用型高技能人才,安居面积标准60平方米左右。
其中第(一)为A类人才,第(二)、(三)为B类人才,第(四)、(五)为C类人才,第(六)、(七)为D类人才。
第五条租赁型人才公寓的租金标准,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公租房租金确定。
根据人才所属层次,不同类别人才租赁人才公寓执行以下标准:
(一)A类人才在秦工作、生活期间可免费使用人才公寓,租金由政府负担。
(二)B类人才租住人才公寓的租金,由政府和用人单位各负担50%。
(三)C类人才租住人才公寓的租金,个人负担30%,政府和用人单位各负担35%。
(四)D类人才租住人才公寓的租金,个人负担40%,政府和用人单位各负担30%。
上述四类专家人才原则上应租住由市政府提供的人才公寓,有特殊需要的,经本人申请,研究同意后,也可在工作单位周边就近租住,租金补贴标准比照公租房租金进行补贴。涉及区级用人单位的,政府负担部分由市政府给予区政府35%补助资金。
第三章租售程序及管理
第六条人才公寓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计人才需求、资格审核基础上,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分配、管理。人才公寓租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
人才申请租赁型(或产权型)人公寓,按照人才类别由高到低依次选房;相同人才类别的申请人选房顺序通过摇号确定。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符合条件人才由所在单位向所在区人社部门申请,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资格审查。审报时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秦皇岛市人才公寓租赁申请表》或《秦皇岛市人才公寓购买申请表》一式三份;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秦住房情况证明;
3、申请人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户籍证明、身份证、在秦工作签订劳动合同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4、用人单位出具的同意租赁(或购买)的证明及上述材料的初审意见。
(二)审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资格审查。
(三)审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申请条件进行审核,同意的出具《人才公寓入住通知书》或《人才公寓购买通知书》。
(四)公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申请入住或购买人选确定住房配租配售方案,并在政府政务网站上公布,公示期为七天。
(五)签约入住。申请人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人才公寓入住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签约手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申请人在秦住房情况进行核查后,与其签订《人才公寓租赁合同》,并办理入住手续。用人单位依照租赁合同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逾期不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资格。
第七条申购人才公寓,A类人才可根据本人意愿、人才所在单位需要,按照省市相关政策,采取“一事一议”办法协商解决。其他各类人才,需在秦皇岛连续工作3年以上,按照第六条(一)、(二)、(三)、(四)程序审批通过后,申请人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人才公寓购买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购房手续。购买产权型人才公寓,购买人以保障房政策价格出资购买,市场价格中的差额部分由政府和用人单位各负担50%,涉及区级用人单位的,政府负担部分由市政府给予区政府35%补助资金。
产权型人才公寓办理不动产登记时,登记机关应在发放《不动产权证》之前,进行“人才公寓”备案,包括购买标准内面积、购买价格、上市交易等内容。产权型人才公寓自不动产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5年以上10年以内上市交易,需先按照购房时的市场价格补齐差价。
第八条住房限购期间,对于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引进的高端急需人才等,经所在区政府(管委会)认定后,其购房可不受户籍、社保缴纳时限的限制。
第九条本市人才安居工程与其他购房优惠政策(房改房、保障性住房、集资建房及其他人才住房优惠等)不得重复享受。
第十条人才公寓住房的使用管理和物业管理按《秦皇岛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人才公寓建设工作完成后,应当由市住房保障部门统一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人才公寓租赁或产权人应及时向供水、供电、供暖、燃气、有线电视、电信、卫生、物业管理等部门申请办理手续,相关费用由租赁或产权人按照相关规定独立承担、自行缴纳,相关部门应提供方便,保证正常使用。
第十一条人才公寓租赁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申报退出租赁住房:
(一)租赁合同到期且未申请续租的;
(二)租赁期间拥有其它住房的;
(三)其他需要退出的情况。
第十二条租赁人退出租赁房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报。租赁人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申请。
(二)签订退房协议书。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租赁人签订《退房协议书》,并开具《退房通知书》送达市住房保障部门。
(三)退出房屋。市住房保障部门收到《退房通知书》后,通知租赁人在协议规定时间内办理房屋退出手续并结算各项费用,终止租赁关系。
第十三条在租赁期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加强日常管理,租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终止租赁合同,并收回租赁住房:
(一)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无正当理由闲置租赁住房达6个月以上的;
(三)将租赁住房转租、出借、合租或者用于违法活动的;
(四)所在单位已解决住房或个人已购买自住商品房,未主动申报退出租赁住房的;
(五)调离我市(包括辞职、辞退、自动离职)或在市区变动工作未重新办理租赁手续的;
(六)擅自装修或者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
(七)不符合租赁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3-5万元罚款,在下一年度内不再受理该单位提出的人才公寓租赁、购买申请:
(一)隐瞒事实,帮助其员工骗取人才公寓租住资格的;
(二)帮助本单位不符合条件者或者非本单位员工申请、购买人才公寓的;
(三)租赁人在租赁人才公寓政策期间,工作及住房情况发生改变,用人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通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市房产管理部门的。
第十五条人才公寓租赁人负有保证房屋及其设备完好并合理使用的义务,因使用不当或其它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设备损坏的,租赁人要负责修复并依法承担相关费用。
第四章房源筹集
第十六条人才公寓采取新增用地建设、存量房转换、在新建商品房项目中配建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并纳入全市统筹管理。新增用地建设人才公寓配套住房项目,主要由政府所属国有房地产开发公司组织开发,建设项目实行市场化运作,实现融资、建设及管理专业化、市场化。
第十七条人才安居工程建设用地优先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重点保障。人才公寓项目应按照产城一体理念和城市综合社区建设要求,优化项目选址布局,完善各项功能配套和公共服务设施,精心组织,确保项目品质。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明确责任分工。建立市人才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对人才公寓政策、规划、建设、管理等推进、协调,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委人才办负责协调人社、住建、规划、国土、财政等部门制定人才公寓建设管理相关政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统计人才需求、编制人才公寓需求规划、受理申请、入住条件认定等工作;市住建、规划、国土、财政等部门负责人才公寓建设、分配、管理维护及资金保障等工作。
第十九条实行民主监督。人才公寓的申请、租赁和购买程序都要建立民主监督机制,申请管理部门要公开租赁、购买审批程序,将人才公寓租赁和购买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并及时采纳社会各界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定期对“人才公寓”的租住情况及人员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左边法律右边责任
第二十条申请人以隐瞒、贿赂或者虚报学历、职称、人才认定文件、户籍、住房等情况的方式违规获得人才公寓租住、购买资格的,依照相关左边法律右边、法规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有关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依法收回人才公寓住房的,应当为原租赁人提供合理的搬迁期限。搬迁期满,原租赁人无正当理由不搬迁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搬迁,并作出限期搬迁决定书;当事人逾期不搬迁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依据《人才公寓租赁合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昌黎县、卢龙县、青龙满族自治县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在符合城市规划和相关政策的前提下,建设人才公寓,以满足本地区人才需求。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单位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承德
承德市发布《承德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奖补资金评审办法(试行)》。
安家费最高100万元
因工作需要,在承德市主要工作地购买首套住房居住的,国内外顶尖人才给予100万元安家费,国家级领军人才给予50万元安家费,省级领军人才给予10万元安家费。
引进名校英才!每月补助房租1000元
按照“名校英才入冀”计划,列入吸引计划的名校毕业生,自来承工作当年起,5年内每人每月发放租房补助1000元。
符合条件本科生享0.5万元生活补贴
博士后一次性补贴3万元、全日制博士研究生一次性补贴2万元、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一次性补贴1万元、“985、211”院校对口专业本科一批毕业生一次性补贴0.5万元。
更多详情:
承德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
奖补资金评审办法(试行)
为加快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推动我市产业转型升级、绿色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承发〔2016〕23号)和《关于加快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引进的意见》(承字〔2016〕3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形式
承德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奖补资金评审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市及各县(市、区)、承德高新区、御道口牧场管理区分别组织实施。其中,市属专享企业、市本级事业单位和驻市中省直事业单位直接报市人社局评审;各区、承德高新区、御道口牧场管理区所辖企事业单位,由所在单位申报,区组织、人社部门初审,报市人社局评审;各县(市)参照本办法制定评审流程,自行评审,结果报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备案。
二、申报范围
2016年1月以来,承德市所辖范围内各类企事业单位(含中省直驻市企事业单位)引进或培养的与我市十大绿色产业直接相关的具有引领带动作用或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类高层次人才,以及在培养和引进相关人才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各企事业单位。
其中,高层次人才分为五类:
1、国内外顶尖人才(A类),主要包括: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及相当层次的人才。
2、国家级领军人才(B类),主要包括:国家“千人计划”专家;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长江学者”;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得者;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的学术、技术带头人;省“333”工程第一层次培养对象及相当者。
3、省级领军人才(C类),主要包括:河北省“百人计划”专家;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省级人选;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省“333”工程第二层次培养对象及相当者,省以上文化、教育、卫生名家名人。
4、国家级高技能人才(D类),主要包括: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具有国家执业资格的紧缺专业人才和紧缺工种高级技师。
5、我市急需紧缺人才(E类),主要包括:博士后,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985、211”院校对口专业本科一批毕业生,以及其他急需紧缺人才。
我市十大绿色产业包括:文化旅游及医疗康养、清洁能源、钒钛新材料、大数据、节能环保、绿色食品及生物医药、新型建材、先进特色装备制造、天然山泉水、现代物流产业以及其它对“转型升级、绿色发展”具有引领作用和重大贡献的产业。
申报奖补资金的人才需在承德市所辖各类企事业单位实际工作,符合上述五类高层次人才标准,直接从事或从事与十大绿色产业密切相关的创新创业活动,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具备市场化、产业化条件,其科技创新成果能在我市转化落地,并能取得明显效益。
三、奖补项目
(一)人才补贴
涉及直接补贴给人才本人的资金项目共4种,根据人才层次、来承工作方式、服务时间等情况,分层分档补贴。
1、安家费。因工作需要,在我市主要工作地购买首套住房居住的,A类人才给予100万元安家费,B类人才给予50万元安家费,C类人才给予10万元安家费。
申请安家费补贴的各类人才,需签订5年以上工作协议,承诺在我市实际工作5年以上。对因个人原因提前终止协议、离开承德的,需向支付部门全额返还安家费。
2、租房补助。按照“名校英才入冀”计划,列入吸引计划的名校毕业生,自来承工作当年起,5年内每人每月发放租房补助1000元。
租房补助按年度申报、发放。引进当年工作不满一年的,按实际工作月数发放。提前终止协议离开承德的,从离开承德当年起,停发租房补助。
3、生活补贴。来我市工作的A类人才,根据工作时间,给予一定生活补贴。其中: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并长期工作的,自引进当年起,每人每年补助40万元。柔性引进,每年在承累计工作6个月以上的,自引进当年起,每人每年补助20万元;每年在承累计工作3-6个月的,自引进当年起,每人每年补助5万元。
来我市工作的其他高层次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的,根据人才层次,给予一定生活补贴。其中:B类人才及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国家二等奖以上和北京市及省级一等奖以上前三位完成者,自引进当年起,每人每年补助6万元;C类人才及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博士生导师、有创业创新业绩的教授、高级工程师,自引进当年起,每人每年补助2.4万元;D类人才,自引进当年起,每人每年补助1.2万元;E类人才,给予一次性生活补贴。其中:博士后一次性补贴3万元、全日制博士研究生一次性补贴2万元、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一次性补贴1万元、“985、211”院校对口专业本科一批毕业生一次性补贴0.5万元。
除一次性补贴外,生活补贴按年度申报、发放。同时具有多重身份的,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补贴”原则,按较高标准补助。提前终止协议离开承德的,从离开承德当年起,停发生活补贴。
4、个人所得税补贴。引进的创新创业人才,在承德工作期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地方分享部分前5年100%,后5年50%的金额予以补贴。
(二)引才奖补
对引进各类高层次人才来我市从事十大绿色产业发展的各企事业单位,根据人才层次、引才方式,给予一定额度的资金奖励和引才费用补贴。
1、柔性引才奖补。企事业单位通过柔性引才方式引进各类高层次人才,来我市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市场前景广阔、具备转化条件的,根据引进人才层次,给予用人单位5-25万元引才奖励和补贴。其中:引进有A类人才的奖补25万元;有B类人才的奖补15万元;有C类人才的奖补5万元。
2、刚性引才奖补。对企事业单位从市外刚性引进或自主培养的国家级、省级高层次人才,根据人才层次给予用人单位15-25万元奖励和补贴。其中:有A类人才的奖补25万元,有B类人才的奖补20万元,有C类人才的奖补15万元。
上述引才奖补资金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奖励”的原则,同一单位按照最高引才层次给予奖励和补贴。在首次申报时,奖励和补贴自2016年1月以来引进或培养各类高层次人才的企事业单位;自2018年起,只奖励本年度内引进或培养高层次人才的企事业单位,以往不再追溯。
四、评审程序
承德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奖补资金评审工作按照单位申报、资格审查、专家评审、组织审定、社会公示等程序进行。
(一)单位申报。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填写《承德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补贴申报表》,用人单位填写《承德市用人主体引才补贴、奖励资助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具体附件内容及有关要求见申报表填写说明。
(二)资格审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收到的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确定进入专家评审的初步人选名单。
(三)专家评审。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以行业专家为主体、相关部门领导参加的专家评审组,采取审阅材料、集中评议和专家实名表决等方式,对通过资格审查的初步人选进行评审,提出建议人选名单。
(四)组织审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专家评审提出的建议人选名单进行复核,研究形成年度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呈报名单、提出待遇方案,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五)社会公示。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正式名单,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天。
(六)兑现待遇。公示无异议后,报市人社局评审的奖补资金,由市委组织部和市人社局联合发文,公布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奖补资金人才名单、奖补资金数额和具体开支渠道。其中,报市人社局直接评审的,由市人社局商市财政局拨付资金并及时发放。经各区初审,报市人社局评审的,按市区财政2:8比例分担,由各区配套足额后,及时发放。由各县(市)自行评审的,由各县(市)组织、人事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自行发放,结果报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备案。
五、有关要求
各县(市、区),各单位要对申报工作高度重视、认真负责,对引进人才的针对性、实效性,以及填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因学术、业绩等方面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相关荣誉或资助的,管理期内因违纪违法受查处的,以及出现其他需要取消引进高层次人才待遇情形的,取消并追回所享受的奖补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当事人及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邢台
邢台市发布《河北省邢台市2018年“百名博硕引进计划”选聘公告》,所引进博士、硕士研究生专业主要包括经济金融及管理类、城市规划建设类、工程技术类、农学类、医学类、师范类等。
购房最高享10万元补贴
对在邢台购买首套自住商品住房的博士,由邢台市财政给予10万元购房补贴(分5年发放)。未购买住房且未入住人才公寓的,发放房租补贴,补贴标准博士1500元/月,硕士1200元/月,发放期不超过5年。
这类随迁配偶保障编制
对引进的博士,随迁配偶原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在编制限额内对口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博士随迁子女入学,根据有关政策优先安排。
辛集
辛集市发布《辛集市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试行)》,根据规定,入住人才公寓满5周年,与企业续签聘用(劳动)合同(协议)的;选聘到事业单位,聘期内历年年度考核等次合格以上且由单位继续聘用的,将无偿获得人才公寓的所有权,由市住房管理部门为其办理所有权证书。
面积100平方米左右
人才公寓是指为辛集市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提供的政策性、周转性、保障性住房,纳入市公共住房发展规划,统一建设和管理;面积100平方米左右。入住对象必须符合博士生及以上且在辛集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等条件。
入住满5年,续签可无偿获房屋所有权!
入住人才公寓满5周年,与企业续签聘用(劳动)合同(协议)的;选聘到事业单位,聘期内历年年度考核等次合格以上且由单位继续聘用的,将无偿获得人才公寓的所有权,由市住房管理部门为其办理所有权证书。
人才所在企业如按入住公寓全款向市住房管理部门出资担保,市住房管理部门可直接为其办理所有权证书。
全文如下:
辛集市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解决高层次人才居住问题,鼓励和吸引高层次人才来我市创新创业,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措施》和《辛集市事业单位2016年选聘工作人员实施方案》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才公寓是指为我市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提供的政策性、周转性、保障性住房,纳入市公共住房发展规划,统一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人才公寓按照“政府主导、周转使用、动态管理、保障激励”的模式进行管理。
第四条人才公寓的入住对象为选聘到我市事业单位的具有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及以上高层次人才;各类企业引进,经市组织、人社部门认定的具有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及以上高层次人才。博士研究生须为全日制普通类高校毕业生。
第五条市住房管理部门负责人才公寓的房源筹集和事业单位选聘纳入编制管理人才住房的室内装修、基本设施配备(包括门窗、洁具等,下同),所需经费由财政负担;企业负责本单位聘用人才住房的室内装修及基本设施配备;市组织、人社部门负责人才公寓的分配、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申请条件
第六条符合入住对象条件,在我市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劳动)合同(协议)且合同期5周年以上,可申请入住人才公寓。在我市用人单位工作变动6个月之内,需重新申请办理入住手续。
第三章申请、审核和分配
第七条申请入住人才公寓的符合条件人员,须按要求填写《辛集市市区人才公寓入住申请表》,并提供其它相关材料。用人单位对申请人有关材料进行初审,并填写《辛集市市区人才公寓申请人员一览表》,统一向市人社部门申报。
第八条申请入住人才公寓须提交资料:
(一)辛集市市区人才公寓入住申请表;
(二)辛集市市区人才公寓申请人员一览表;
(三)市组织、人社部门颁发的《辛集市高层次人才认定证书》或海外留学回国人才确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须盖用人单位印章,下同);
(四)申请人及共同入住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已婚的同时提交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协议)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非公有制单位还需同时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第九条申请入住人才公寓办理程序:
(一)填表。到市人社部门领取或在人社部门网站下载《辛集市市区人才公寓入住申请表》和《辛集市市区人才公寓申请人员一览表》,由申请人和用人单位分别如实填写。
(二)申请。填写《辛集市市区人才公寓入住申请表》和《辛集市市区人才公寓申请人员一览表》后,由所在单位向市人社部门提交表格和有关资料。
(三)受理。市人社部门在接到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会同市组织部门,以到相关单位调查、网上查询、核对有关证书资料或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申请条件进行调查核实。
(四)公示。市组织、人社部门将经审核符合入住人才公寓条件的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人才类型和拟安排住房等情况在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发现问题的,由市组织、人社部门自接到反映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
(五)轮候。经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调查不成立的,市组织、人社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向入住人才公寓申请人所在单位发放《辛集市市区人才公寓入住资格证》,并轮候分配住房;对公示期内发现问题经调查确属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取消申请资格。
(六)分配。根据具体情况安排住房,面积100平方米左右。
第十条人才公寓入住按照“高端优先、时间优先、统筹兼顾、逐步解决”的原则,根据人才公寓房源情况,按照人才层次、引进时间、申请时间及其家庭人口等因素进行排序,轮候分配。在房源不足情况下,按单位申请分配时间先后次序予以调配。人才公寓分配后,由市组织、人社部门向申请单位发出《辛集市市区人才公寓入住通知书》。
第四章入住管理
第十一条人才公寓入住实行合同管理。房屋分配后,申请单位须凭《辛集市市区人才公寓入住通知书》和市住房管理部门出具的《辛集市市区人才公寓入住确认书》为申请人办理入住,并在30日内用人单位、申请人与市人社部门签订人才公寓入住合同。
第十二条入住合同应当明确入住者(指经批准入住的申请人,下同)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住房的用途和使用要求,水、电、暖等相关费用标准和支付方式,明确入住期限、退出要求和违约责任等。
第十三条市住房管理部门应协助入住者向供水、供电、燃气、有线电视、电信、物业管理等单位申请办理开户等相关手续,开户所需费用由市财政负担,市住房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入住后,入住者须按时缴纳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暖、燃气、通讯、电视、物业管理等费用。
第十四条入住者要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房屋,不得出售、转借、转租、闲置,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房屋用途,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改建、扩建、加建或改变内部结构,不得用于从事其它经营活动,接受市组织、人社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人才公寓入住者负有保证房屋及其设备完好并合理使用的义务,因使用不当或其它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设备损坏的,入住者要负责修复并依法承担相关费用。入住期间正常使用产生的维修费用(含管道、线路、漏水、开裂、玻璃、门窗等),由住房管理部门负责维修,所需费用由市财政负担。
第五章退出管理
第十六条人才公寓入住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申报并及时腾退人才公寓住房:
(一)经市组织、人社部门审核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准入条件的;
(二)市组织、人社部门取消《辛集市高层次人才认定证书》资格的;
(三)聘用(劳动)合同(协议)期满,并不再续签聘用(劳动)合同(协议)的;
(四)聘用(劳动)合同(协议)未到期提前解除,且在1个月内未重新与辛集市用人单位签订新的聘用(劳动)合同(协议)的;
(五)在辛集市用人单位工作变动6个月及以上,没有重新办理入住手续的;
(六)其它需要退出的情形。
第十七条申请退出入住的人才公寓住房,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报。入住者所在单位向市人社部门提出申请。
(二)解除入住合同。经市住房管理部门检查确认房屋及其设备完好,入住者、所在单位与市人社部门解除入住合同,办理退房手续,退回市住房管理部门出具的《辛集市市区人才公寓入住确认书》。
(三)退出房屋。入住者须在规定时间内缴清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暖、燃气、通讯、电视等费用,并腾空住房。退出的过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
第十八条入住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社部门终止其入住合同,1个月内收回人才公寓住房,逾期拒不腾退的,将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并追究违约左边法律右边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及以上未居住的;
(二)将公寓住房出售、转让、转借、转租或改变用途的;
(三)故意损坏房屋、擅自装修或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
(四)入住者本人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利用人才公寓开展违法违纪活动的;
(五)利用人才公寓为个人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违反人才公寓所在小区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七)其它不适合继续入住人才公寓的情形。
入住者有上述情形的,自退出人才公寓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入住市区人才公寓,并记入市区人才公寓入住诚信管理档案。
第十九条市组织、人社部门定期和不定期对人才公寓居住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有不符合居住人才公寓条件的,及时取消其居住资格。
第二十条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用人单位负责人在人才认定、房屋入住申请和使用过程中应廉洁奉公、依法办事。对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违法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激励保障
第二十一条入住人才公寓满5周年,与企业续签聘用(劳动)合同(协议)的;选聘到事业单位,聘期内历年年度考核等次合格以上且由单位继续聘用的,将无偿获得人才公寓的所有权,由市住房管理部门为其办理所有权证书。
第二十二条夫妻双方均符合申请条件,且合同(协议)期5周年以上的,可同时申请,优先选择一套公寓,并自入住之日起5年内由市财政全额负担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暖、燃气、电视、物业管理等费用,每年1月份,偿付上年度相关费用。
第二十三条人才所在企业如按入住公寓全款向市住房管理部门出资担保,市住房管理部门可直接为其办理所有权证书。人才入住满5周年,与企业续签聘用(劳动)合同(协议)的,房屋所有权归入住者,市住房管理部门退还企业全部担保资金;否则,企业担保资金不再退还,作为人才公寓建设资金使用。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暂定5年。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试行前,与企业签订聘用(劳动)合同(协议)且合同期5周年以上的,经市组织、人社部门认定的具有博士学位全日制普通类高校毕业的研究生及以上高层次人才,可申请入住人才公寓。入住人才公寓申请条件要求的聘用(劳动)合同(协议)期限起始时间应从申请之日起计算达到5周年及以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及住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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